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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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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8 10: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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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强身健体需求,国务院批准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一、背景
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后奥运时代如何将健康向上的大众体育精神传达给公众,如何推广健康生活的理念,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批准了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近15载历程,体育已经成为推广文明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已经成为增强青少年身体素质的重要方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沟通世界、联系世界的重要桥梁。通过全民健身运动,让健身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体育带来的健康和快乐。
二、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全民健身蓬勃发展的同时问题也不断显现,有带有政治性的,有科学健身的,有群体组织性的风险问题,如不要以规范和约束,会严重影响全民健身健康发展。
问题一:全民健身如何防制被邪教组织渗透。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在国新办举行的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发布会上表示,2021年底,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37.2%,会员达到7513万人。庞大的群体参与,很容易被国内外涉邪组织和反对势力渗透利用。全民健身组织一旦涉邪邪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以及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前些年的“法轮功”组织,温水煮青蛙式的让参与者对邪教的痴恋,尤其发展依赖于宗教的一些气功和武术协会。人们的心理是邪教入侵最便利的门梯,伪气功和邪教利用暗示手段产生的效应,让防御能力低,辨识度差的人们建立起对他们的信服和崇拜,进而精神被完全控制.
问题二:全民健身缺乏科学指导。从“要运动”到“会运动”,全民健身亟须科学指导。一是缺少科学的“运动处方”助力科学健身。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健身锻炼,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有的因为锻炼不当适得其反,有的因为过度健身出现急性伤病,有的甚至遭遇生命危险……,从全民健身到全民健康,不仅需要人们“要运动”,更要“会运动”。二是把健身当竞技。“健身最重要的是要强身健体,讲究科学方法,不能把健身当成竞技,一定要知己、循序渐进,了解自己的身体机能,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项目,掌握好锻炼的量,防止出现伤病。”三是缺少科学健身“私人订制”。必须对人体机能进行必要的评估,了解个体的身体情况,筛查潜在的运动风险,特别是心肺系统、肢体功能,完成评估,科学开具“运动处方”并评估运动处方的效果,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
问题三:全民健身风险意识不足,群体组织风险大。一是全民健身场所无限担责,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但在法律实践中一旦发生意外或者损害,组织方、场所提供方往往承担巨大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往往对一些场所进行关闭和停业,负责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对其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三、深入推动全民健身的建议
(一)组织干预、扶正祛邪。一方面党委政府要对健身团体分层级进行指导,必要时在一些团体中发挥党员优势组建党的组织,领导全民健身的发展方向。二是加强全名健身组织的监测和了解,掌握发展动向。三是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群众科学健身,正确的认识宗教与气功,提高对世界的认知及辨别邪教骗术的基本能力,大力推广普及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达到正"健身气功"之名,健大众群体之身,防邪教之腐气的目的。
(二)制定全民健身指南,科学指导健身。一方面从国家层面制定科学的、务实的、亲民的、低成本的全民健身指南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营养健康指南和作息指南,倡导科学健身,适度、适合和适宜的健身。指南要针对普通群体和特殊群体制定,要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推广健身“私人订制”,培育专业队伍提供指导定制“运动处方”服务,为健身爱好者提供科学合理的运动方案。
(三)让全民健身领域“自甘风险”条款得到落实。一是让权责更清晰,《民法典》新增的“自甘风险”条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更具体更明晰。二是破解在具体执行层面,“无法可依”的情况。比如进行业余体育比赛,即便不是客观故意,造成了参与者受伤,组织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再比如赛事组织者即便做到了告知义务并做好保障措施,出现意外,也有受害者寻求赔偿并胜诉的案例。三是学校体育活动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不足。一方面要明确标准,比如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训练竞赛等要有明确的强制安全标准,规范教师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明确家长对于子女参与学校体育活动时安全防范的教育责任,不应将全部体育教学和活动中的风险意识转移给学校,需要提醒在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危险和意外,引起学生和家长注意。还有就是对于全民健身场所,特别是学校场地设施的开放,以及赛事活动的举办,明确免责条款并落实,不能一旦出事,就无限追责。
(四)建立“全民健身基金”。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层级建立“全民健身基金”,按人口数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全民健身基金用于群众普遍性的全民健身运动和群众性的全民健身科普宣传和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五)全民健身中引入保险机制。针对性的对全民健身设施、财产、运动损害开展保险业务。通过保险,减少全民健身场所、当事人、主办方和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参考交强险经验,对全民健身场所、主办单位实行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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