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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中牺牲人员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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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9 11:12:24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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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李斌,白德文,尹显华等同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受雅安市交通局应急办的调遣,先后三次进入汶川地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在2008年9月6日中午12点43分,在执行钢桥架设过程中,钢桥突然断裂,因公殉职。
      事故发生后,受到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心和帮助,就牺牲三位同志的善后工作提出按照最高标准予以解决,并且积极为三位牺牲的同志申报烈士,在没有得到烈士批复前,所有的解决方案均按照烈士标准解决,现在在雅安市交通局有原始的文件,文件中明确提出善后方案全部参照烈士标准解决,在这点上,一直经办此事的市交通局的同志是很清楚的,按照烈士优抚条列,我们先后得到了:80个月的生前工资,定期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困难补助金,住房补助,为没有医疗保险的老人们购买了退休职工医疗,解决遗属生活上的困难等等,虽然三位同志的烈士申报工作还在进行中,但是优抚工作做在了前头,因为有党委政府的关心,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在某些方面还优于了烈士,我们现在也充分肯定了各级党委政府对三位同志善后工作做出的努力,真的很辛苦,在此谢谢你们。
然而我们现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的增长,身体越来越差,伴随着年龄增长的老年病的增多,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心脑血管等疾病,每年基本上都需要住一段时间的医院,长期靠药物维持生命,收入不高,医保报销额度低,出现了看病难,吃药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基本生活水平,虽然解决了医疗,但是不够维持老人们的身体状况,所以我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恳请各级党委政府,市交通局,民政部门能不能再次参照烈士褒扬条列等相关规定给与我们医疗重大疾病方面的救助。
       依据现行法规政策,烈士虽然牺牲情形不同,但烈士身份一致。因此,烈属所享受优待政策待遇也是全国统一的。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烈属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由民政部门帮助或代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体系,享受民政部门优抚医疗补助、优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优先优惠减免待遇等。
       我们的解决方案是全部参照了烈士标准,所以我们恳请各级党委政府,市交通局,民政部门再次参照烈士标准给与我们办理相关的优抚证,减免医疗费,如此,我们感激不尽。
      此致
      
                                         汶川地震中牺牲人员家属
                                               2018年11月29日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8-12-20 10:29:02】 市交通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8-12-25 09:36:33】 市交通局:   收到信件后,我局将来信人反映情况与市民政局进行了沟通,鉴于诉求涉及相关政策,处理意见正在研究之中。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2月25日
  • 【2018-12-20 16:48:36】 市民政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8-12-28 20:51:51】 市民政局:   网友“sclp ”:您好。关于烈士评定的有关问题,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关于烈士遗属享受医疗保障的问题,《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具有本省城乡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经了解,你们的亲人牺牲后,各级党委政府都给予了关心和关爱,帮助解决生活和医疗上的困难,但是由于你们不属于《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的保障人员,因此民政部门不能按照的相关规定为您们提供医疗保障。如你们确因生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可按照属地原则向其所在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困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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