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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3日九襄镇新民街(闸子门处)卖棉花的引起火灾,导致周围几家房屋烧毁,房屋内财产损失巨大。我们受灾户曾经多次找过卖棉花的,他们家说没钱赔(实际上他们又另外买了新房并且开始营业了_卖棉花),火灾的第二天,我们找过镇政府,镇政府说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原因再到法院起诉索赔,我们找了消防大队,消防大队说火灾现场被破坏了,无法出具火灾原因,我们咨询了律师,律师也说要有政府出的火灾原因才能起诉。灾情发生3个多月了,消防大队也不给我们火灾原因,是不是一直都不出具了,是不是我们巨大的损失就这样算了,而引起火灾的那家却“逍遥法外”。今天问政两点:1.我们的父母官九襄镇政府是不是应该出面帮我们协调赔付方案,而不是不问不管?2.消防大队是不是应该出具责任认定,而不是失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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