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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的物管费用是否合理???急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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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7: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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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雨城区滨湖东路1号9栋1单元(滨江奥斯卡)购房一套,2013年12月31日购房,2014年12月23日开始按揭,2016年3月1日办理收房手续以及收房协议,物业收取物业费是从2014年12月开始;但期间并没有接到收房通知.刚刚拿到钥匙就需要交纳16个月的物管费用2049.60元 请问这样的物管费用是否合理???急需答复

补充内容 (2016-3-11 17:45):
需要提供帮助,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协助解决

补充内容 (2016-3-11 17:47):
需要协助提供, 具体解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补充内容 (2016-3-11 17:48):
第一,2014年12月以来,我并没有接到过,众恒物业公司任何通知.
第二,虽然拿到了钥匙,但开发商并没有出示任何验收证书
第三,没有开发商人员陪同,所以并没有验收; 并在收楼文件中注明了,"未验收".字样.
第四,根据相关规定,未收房不应提前缴费. (根据规定业主在收房后才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才能付费, 业主还未验房,这个时候还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不应提前缴费.)
第五,面积也发生误差,比实际面积超0.55个平方,是否在合同中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注上房屋交付时的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法, 发生面积误差时,按照合同来解决.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6-03-02 09:42:19】 市房管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6-03-10 15:25:51】 市房管局:   “陈永红”朋友:
    您好!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为“滨江奥斯卡”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是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工作人员核实,众恒物业公司于2014年12月电话通知您前来办理接房手续,并根据您所留下的通信地址寄出了接房通知单,但是您并未前去办理。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在物业服务协议中另行约定的,只要是已经交付的物业,不管是否入住都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
    您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存在异议,可以与物业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诉讼。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咨询市房管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263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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