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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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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1: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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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购置了一套100多平的住房,在签合同时发现几个问题,我想反映下是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楼盘人员称商品房合同全部为网签,全部不能改,我提的以下几个疑问均解释为房管局要求的,请问是否属实?
二、既然实行网签那么是应该让相关部门能够更好监督而实行的,为什么户型图连尺寸都没有都可以通过?
三、一个房屋的主要信息全部不能体现(有几个阳台,几个窗户等关键信息)都可以通过?
四、一些细节问题要求增加,得到的回复均和第一条一致。
经查2001年建设部公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如确实存在问题,请相关部门一一进行排查纠正。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5-11-09 10:36:15】 市房管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5-11-17 10:15:16】 市房管局:       “小二哥”朋友:我市目前使用的网签合同为《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由省住建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2015年7月1日启用),我局和开发企业对网签合同软件均无权限修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要求住房是按套内面积计价,而并非按套计价。
        《合同》中对阳台的个数有约定,您可要求开发企业在填写《合同》时填写,《合同》中未要求填写门窗,若您需要企业明确,也可在补充协议里与公司进行约定。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直接咨询市房管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联系电话:235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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