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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法院的判决为什么是一纸空文? 的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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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3: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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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政法委、法院领导:
     
雨城区法院的回复我已经看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我要求:按照国家法律立案执行,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我与被告雅安市颖鑫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终结。2014年11月4日以(2014)雨城初字第2087号判决,我请求立案执行,但是5个月过去了,贵院立案庭却告知我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来函:“这是刑事案”,不受理执行立案,故这一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
      事实是: 我起诉在前(2014年5月),法院立案在前(2014年9月12日),判决在前(2014年11月4日);经侦大队来函在后(2014年11月以后)。据此,我请求贵院立案执行是合法的。
      据我所知,经侦大队的目是保护颖鑫车业,并未拘捕、起诉该公司法人曾勇,至今曾勇及其公司一直在正常营业。
     我恳请贵院查明真相,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立案执行。

                                                                                 
                                                                                  2015年4月5日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5-05-05 17:13:22】 雨城法院: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5-05-08 08:30:42】 雨城法院:       朋友您好,来信已收悉。我院十分重视,派专人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于2014年11月5日给我院来函说明:该局已于2014年9月11日对雅安市颖鑫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曾勇、曾金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对曾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中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廖成志来院申请执行(2014)雨城民初字第2087号案件时,本院已告知其向雨城区公安分局报案,如公安机关认定该案事实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则廖成志可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已于5月6日通知廖成志,提交申请执行的相关材料,本院将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书面答复您。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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