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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法院胆大妄为,漠视生命,请求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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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12: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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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法院胆大妄为,漠视生命,请求严惩
我李恒翠,女,60岁,家住中里镇中里村五组,我保证以下所述事实:
201412301050分,我在诚信超市买东西步行返家途中,被一辆挂着警用标识的车辆从侧后方直接向我撞来,当时,我两只手里都提着物品,加上没有任何的防备,致使头部先着地,全身痉挛且颤栗,当场休克。
事后得知,撞我的车辆属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警用车辆,车牌号:川TA150警。肇事者是该院职工陈玉梅。经雅安市特勤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8023201403009号认定:陈玉梅负全部责任。
我被撞伤后,被救护车送往雅安市中医医院治疗,治疗初期,区法院每次仅在医院账户上存入1000元左右的药费,但医院费用较高,几乎每周都要打电话要求区法院存药费,刚开始,区法院还比较配合,后来便开始拖、赖,要求我在没有康复的情况下出院。
我先后五次找特勤大队协调,都没有结果,就直接找到区法院。接待我的是一个姜姓政治部主任,他在请示领导后,代表区法院承诺:保证治疗不中断,保证医院账户上有钱,保证病人完全康复后才出院。
不知道是姜姓政治部主任的承诺是放屁呢,还是区法院对职工肇事后的偏袒,亦或是对伤者的生命的漠视,我在找了区法院后,他们仅交了2000元钱。
如果区法院中层干部的承诺是放屁,那还不如回家去种地,以免失去老百姓对法院的信任!如果是法院对伤者生命的漠视,就痛失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让老百姓寒心!!!!!!!这样的形象如何捍卫法律的尊严!!如何做得到公正和严明!!!如何能践行社会法制!!!!!
由于没有治疗费,医院不再让我继续治疗。我现在每天头都是晕晕的,腰部和左侧大腿疼痛厉害,无法正常行走,下楼和上楼时,需要借助栏杆或拐杖,每走一步都疼痛。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姜姓政治部主任在特勤大队调解时,当着特勤大队五组的两位警官和保险公司的周经理,竟然完全不负责任的说:“康复期间的费用不属于治疗费用范畴。”这样的黄腔竟然从一个代表国家公平、正义的法官嘴里吐出来,真让人笑话,也不知道这样的法官如何能匡扶正义??如何能体现公平??如何能正确公判??
更胆大妄为的是:驾驶“川TA150警”的陈玉梅竟然是刚拿到驾照8天的实习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第二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区法院在明知陈玉梅不能驾驶警车的情况下,仍然将警车交由其驾驶办公,简直就是草菅人命!!!!!~!!这样的狂妄简直应严惩,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正气,才能弘扬法制,才能匡扶正义!!!!
更触目惊心的是:雨城区法院的警车川TA150已经连续7年未年检,仍然还上路行驶!这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是否警车就不需要年检?是否法院就是大爷,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又为何出现?管理者在干啥?
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纪检部门均在重拳整治“庸懒散浮托”,但这些部门,这些人却视而不见,这种肆意妄为的官僚之风,如果不整治,公信力何在?如果不严惩,老百姓又如何能相信政府??
肇事着陈玉梅——还我健康!
雨城区法院——还我健康!还我安全保障!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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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22 15:41:27】 雨城法院: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5-04-27 15:33:34】 雨城法院:   李恒翠女士:
        您好!首先对因此次交通事故给您造成的不便和伤害,我们向您致以深深的歉意和问候。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到医院看望您,向您和您的家人、事发现场的法院干警以及交警队了解情况,查明了事故经过。
    2014年12月30日上午,我院法官陈玉梅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为了解诉讼保全的房屋产权情况,驾驶川TA150号警车与书记员李雨晋一道前往雅安市房管局。行驶至雨城区大北街廊桥桥头时与您发生了擦挂。我院干警立即拨打了120救护车,将您送往雅安市中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双下肢软组织挫伤,住院观察。期间我院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已垫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4082.5元,并多次到医院看望您。据了解,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软组织挫伤经住院治疗后已可出院,但因还未办理出院手续,医院已于2015年4月7日对您按自动出院处理,我院也及时到医院结清了全部费用。
    查明事故经过后,我院对事故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了调查。事故车辆川TA150号警车购置于2008年,一直按规定进行年检,最近检验记录有效期至2015年6月。驾驶人陈玉梅系我院法官,已取得驾驶执照,但尚在实习期,对此,我院已对陈玉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检讨,禁止其再驾驶警车,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民一庭庭长进行了通报批评。
    李恒翠女士,我院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医院对您进行治疗,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下一步,我院将加大管理力度,规范警车使用,并将以最大的诚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您进行依法合理的赔偿。再次向您致以歉意。

                                                             2015年4月
发表于 2015-7-7 10: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12月30日,我院干警陈玉梅在驾驶川TA150警车办案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恒翠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至2015年4月30日止,我院为李恒翠结清全部医疗费共计24082.5元,并于2015年5月14日,在雅安市雨城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与李恒翠达成调解协议,由我院再支付李恒翠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至此,该起交通事故已全部协商处理完毕,双方已达成谅解。
  雨城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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