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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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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2 15:18:03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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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相关部门,生育险由用人单位购买,产假期间确实发放了基本工资,但生育险结算后单位扣除实际发放基本工资后才发到本人,是否合理?这样有无相关文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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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0-12 17:52:19】 市医疗保障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23-10-19 18:14:22】 市医疗保障局: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纬论坛“生育险问题”的回复
    “热心市民12345”朋友:
    您好!您在北纬论坛提出的生育险问题已收悉,因您未留联系电话,我们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雅安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雅医保办﹝2022﹞10号)规定,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对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等单位人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可咨询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联系电话:0835-5898216 ;雅安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待遇审核科,联系电话:0835-2629509。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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