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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委书记帮助看下九襄镇民主村安置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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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9 15: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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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社区网友留言称:
九襄镇民主村安置点是要拆旧房才能有资格交入场费进入,这一点能理解,但是我们有二十户是以前有建房手续,因规划需要让政府又冻结了,九襄政府这次专门收集未建房手续,说要给我们解决。方案一是叫我们包产田修,方案二是进小区就要在镇中心一带买旧房拆给村里才有资格交入场费进小区。我们有些不解,以前修房要进小区该拆,是为了符合一户一宅宅政策,但是我们还未修建,哪来的房子拆。现反映此情况,希望得到妥善处理。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21-07-05 11:46:51】 汉源九襄镇: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21-07-07 15:23:31】 汉源九襄镇:   九襄镇人民政府关于民主集中修建点反映问题的回复

          为妥善解决九襄镇辖区内历年已取得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因规划修编停建等原因尚未修建,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农户的建房需求,九襄镇在全面摸排历年来已审批手续尚未修建农户的相关情况后,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结合实际,制定了《九襄镇历年来已审批建房手续尚未建房农户的处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规定,凡符合“历年已取得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因规划修编停建等原因尚未修建,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户”,完善建房手续后,允许进行修建。具体为:
    一、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为原基建房
    所有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为原基建房的,在完善建房手续时,按照《汉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执行。即:
    (一)规划区内具体范围为《汉源县九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的规划范围,规划区内分为:
    1、禁止建设区:《九襄镇民主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花海果乡4A级旅游景区的核心景区。
    在禁止建设区内,未经审查审批,严禁从事一切农村住房及相关设施的建设活动。有建房需求的农户,须进入规划的集中点新建,且必须自愿向村集体交回原宅基地和原房屋,完善相关交回手续后,由村集体牵头,在规划集中点调出宅基地开展建设,相关调地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2、控制建设区:规划区内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包含梨花大道、高速路连接线、九双环线、大田至胜利建设环线、花瓣路及其两侧防护绿带等。
    控制区内原址重建的,重建房屋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且不得超过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建设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0米。
    无法原址重建,且需要迁建的,必须迁建到集中点。所有到规划集中点新建的农户,必须自愿向村集体交回原宅基地和原房屋,完善相关交回手续后,由村集体牵头,在规划集中点调出宅基地开展建设,相关调地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二)规划区外具体范围为《汉源县九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规划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规划区外分为:
    1、禁止建设区:新编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和生态红线控制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区域。
    在禁止建设区内,未经审查审批,严禁从事一切农村住房及相关设施的建设活动。有建房需求的农户,须进入规划的集中点新建,且必须自愿向村集体交回原宅基地和原房屋,完善相关交回手续后,由村集体牵头,在规划集中点调出宅基地开展建设,相关调地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2、控制建设区:为规划区外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
    控制建设区内原基重建的,重建房屋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且人均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人,建设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3米。
    控制区内,鼓励到集中点进行建设,所有到规划集中点新建的农户,必须自愿向村集体交回原宅基地和原房屋,完善相关交回手续后,由村集体牵头,在规划集中点调出宅基地开展建设,相关调地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二、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为移基新占耕地
    所有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为移基新占耕地的,只要不在《汉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划定的禁建区内,且符合城乡规划、行洪、道路退距等规定,可视为原基建房,参照“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为原基建房”完善手续。
    三、特殊情况
    原建房审批用地(移基新占)已被征收,但未纳入拆迁安置的,参照“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为移基新占耕地”完善手续。
    四、建房人数
    以原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的人数为基础,若因过世、户口迁出等原因造成人数减少的,以实际人口核定其建房规模。因出生、婚迁等原因造成人口增加的,以原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的人数为准,核定其建房规模,但增加的人员须作为户内人员,并不再享有建房资格。
    五、镇中心买房拆建的问题
    农村居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同意,并报九襄镇人民政府备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租。一切私下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九襄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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