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主办单位: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信访局 | 承办单位:北纬网
北纬论坛»北纬论坛 网络问政 问政受理区 劳动争议仲裁复查申请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17549|回复: 0

劳动争议仲裁复查申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2-24 10:18:07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我要注册

x
复查申请
申请人:任克林,身份证:5131***********018。住址:雅安市雨城区,和平D区,三幢二单元,六楼5号。
我因在新筑通工工作了十三年,于2019年6月20日被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在7月23日向名山人社局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仲裁委不依法办案,至12月24日也没结果时,导致我社保脱保一事经向雅安市信访局上访后转名山人社局信访办后,对其格式化、避重就轻、不负责任的答复不服,特向贵院申请复查。
2019年7月11日,任克林、杨学强、杨本志、童印才、张军、陈韵、杨晓峰等9名同事,因对新筑通工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糸不服,到名山人社局仲裁委申请仲裁时,被工作人员许思远、刘军等告知:企业在经开区,要先到那里去申请。14日,在经开区组织下与公司达成了:补足不够最低工资部份,N+1的协议后,杨晓峰三人因工龄短,同意调解,并告知:仲裁要到名山申请,剩余六人23日再到名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许思远收下我们的资料,看完了,让我们补充了公司信息后,当面告知:此事巳受理,就不作书面通知了。之后问我们是否再次接受调解?大家都同意后,她说要先联系公司,这个星期要出差,让我们先回去等通知。
8月2日、8日、18日、26日,我们多次去咨询事情进展情况,并告诉工作人员:我们担心社保脱保,请求尽快处理。而他们却说人少事多,工作忙不过来,让再等一下。28日,终于等来了调解机会,当时由邓老师提出:在原协商基础上,全部统一再加2个月补偿金,公司出面把各自的养老保险再续至8月份,费用自缴。(童印才、张军、杨本志、杨学强)工龄稍短(6年、7年、8年、10年),他们同意了,我因有l3年工龄,提出了再加3个月补偿金的请求,公司代表刘潘、庞林香回答作不了主,要请示领导后答复。
等到9月10日也沒答复,再到仲裁委咨询,说事多,忘了通知我们,公司己同意了邓老师的提议,叫我们去公司算好补偿金后来仲裁委办调解书,我和陈韵当天就提出了要仲裁裁决,邓老师回答:要国庆节后才开庭,10月底会有结果。
9月ll日,刘潘微信和我沟通时,我也告诉了她我的底线,结果没达成协意。而他们四人虽然同意,也被拖到18日才给开了离职证明,距离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最后期限只剩2天时间。

10月11日到了仲裁委,许思远拿了六张通知单给我,(我和陈韵各三张),其中受理通知单上提交时间为10月8日,我问他为什么不写7月23日?她说这个时间不关事,此事已进入程序,有什么要提交的按开庭时间前一周提交,过时將不会采纳,让回去等候开庭。因为我当时相信仲裁委会给我个公证、公平的裁决,所以就沒有在乎这个提交时间,(之后查阅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之相关规定,才知道她故意把提交时间往后推,是为了规避法律之规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脱责任做好了准备,让她的行为符合该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回去耐待心等开庭、结果去了。
开完庭,许思远告诉我回去等,最迟45天出结果。11月14日,已过45天,打电話给仲裁委,许思远说,在我之前的2个案子都还沒结果,让我再等等。
12月2日陈韵打電話说,她的也同意了调解:N十3,保险续至合同解除之日,但失业金己过时效,无法办理。她工龄只有7年,但是她们销售部的底薪高,N十3算下来将近一万元,她也同意了调解。当听到仲裁員告诉陈韵说领取失业金巳过时效时,当时我第一感觉就是:仲裁委和公司是故意拖延不受理、立案、开庭、仲裁,以社保脱保、领取失业金超过时效来威胁我们与公司达调解协议。因为刘潘在9月11日给我打電話时问我还想不想领失业金,而在10月29日开庭时,许思远当庭提醒刘潘说:公司发給职工l200/月是生活补贴,不能叫工資。当庭证人杨学强等均听到。而我提供的工资表上明明白白印着1200/月是基本工資,仲裁委却视而不见,支持了公司的主张,明显的违法行为!

12月16日打電話给仲裁委,许思远说:结果已出来,等领导签了字给我,让我再等等。22日,仲裁委打電話说,让我去一下,来到仲裁委,邓老师说:公司愿意将2019年7至l2月的养老保险折现金算给我,自缴,但失业金已无法领取,超时效了,不足最低工资差额部份不支持,补偿金仍是N十3,如同意,就将裁决书改为调解书给我。(他这不是在调解,而是在向我宣告裁决结果!)我提出:补偿金N十6,补足最低工资差额部份(9月10日刘潘算的是6825元),社保(医疗、养老、失业)由公司给缴至12月底,个人部份我给,公司部份公司给的底线条件。邓老师让我再等一下。
27日,通知我去拿裁决书。拿到的那一刻,我真怀疑过我国的法律是否存在?司法不是讲究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名山仲裁委的所做所为,让我无法接受!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名山仲裁委工作人员巳经违返了该法第三条、六条、十四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四十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复查申請,盼回复!

此致:名山区人民法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20-02-26 10:49:40】 名山法院: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20-02-26 10:55:01】 名山法院:   任克林你好,关于你所反映的劳动争议问题,我院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你所提出的劳动争议问题,可以申请调解或者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须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