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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复查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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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6 13:08:30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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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局领导:
我是一普通的被裁职工,为卫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新冠病毒漫延、全民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时刻,提出这个维权复查请求,分散你们的精力,我致以深深的歉意!
二十岁工作至六十岁退休,四十年的工作时间。我三十五岁到该公司上班(当年生一小儿子),至今被裁时四十八岁(儿子正上初二),整整十三年的壮年时光都奉献给该公司了,而今被无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且本人未签字),换作谁也会不甘心。
被裁之后我们也曾向工会求助过:7月14日经开区调解完后被告知我们的住所地在雅安,归雅安工会管。我们到雅安市总工会咨询了,又说我们公司地址在名山归名山管;又到市政府咨询后,通过市司法局给的名山司法援助王主任联系后进行了情况汇报,并作了登记,给我们作了解释后告知说:既然申请了仲裁,那么就会有调解的机会,到时管候如调解结果合理、满意,就签字结案;否则就要仲裁结果,结果给他看后,该援助的,他就援助。调解失败后我找过他两次,说很忙,没仲裁结果他无法援助。当我把结果给他看后,他却一改往曰的说法:赔了补偿金就够了,合法了,其它的别想了。和仲裁员的说法完全一致!
此时,我都怀疑是不是我太过分了?但事实又不是仲裁认定的那样,首先我没有一点过错,续签了三年合同后公故意不安排我上班(为降低解除成本),让我在家等公司通知上班,等来的却是解除劳动关糸通知书!并且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强行单方违法解除(程序违法)!过程我巳呈献给贵局。其次是解除后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出具、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4)》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向公司提出了认定合计十三年工龄的请求。这一事实有如下人员可以查证:老员工:
邓仁军,原小件组班长,我进厂就在他班组任职,直到他退休吋,我仍在上班,电话:13086316372。
杜国强,原小件组同事,和我
共同担任车工工作,于前年退休,电话:
:15528632826。
在职老员外工:文波,质检员,电话:13981618662。
杨鹰,压制组成员,电话:13084309095。
刘国忠:压制组成员,电话:15284771488。
同批被裁人员:
杨本志:13568778985
张军:18283589995
杨学强:13881609808
童印才才:13096277137
陈韵:15008210735
以上人员均是同厂部份员工,领导可以查证。在职员工不可能为我作一证;退休员工作证公司不认;同批被裁员工作证又不仲裁员被采信;本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仲裁员又不让他提供;我提供的证据,仲裁员又无视;仲裁员能以公司缴纳社保的起缴时间认定我的工龄起算的时间,为什么又不能以公司停缴时间来认定我与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请问这样做合理吗?公平、公正吗?这是不就是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吗?
我只是一个普通被裁员工,上要供养八十九岁的老娘,下要养育十三岁的儿子,既失去了工作机会,又请不起律师维权,但我相信领导是廉洁、奉公、守法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期望你们的回复。
此致:
雅安市信访局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20-02-18 15:25:06】 市信访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20-02-18 15:27:44】 市信访局:   任克林先生:
    您在《北纬论坛》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与四川新筑通工汽车公司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问题已经名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故您的复查申请不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事宜建议您及时向名山区有关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信访工作部门的信任和理解!

                                雅安市信访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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