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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交警部门加强对民警辅警的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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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31 10:43:13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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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午在土桥社区的非机动车上牌活动中,很大部分群众来办理业务时,反映没有增值税发票,合格证丢失,发票丢失,开的是收据等情况,现场交警部门的同志(有辅警有民警)回复的是,没法办理了,没得办法了。既然群众来了,说明群众守法是不是,我们部门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啊,怎么能这样呢?然而,在问政看到交警部门的回复是“对于群众在2019年4月15日前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但合格证、发票等遗失的,由社区或村委会为群众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排除被盗抢嫌疑,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为什么跟现场答复的不一样呢,这说明了你们具体执法的同志对法律政策规定自己都不了解嘛,也难怪你们出来执法有那么多的随意,但是法律岂能容忍你们的随意。请你们加强队伍教育管理,不要干自相矛盾,收不了场,下不了台不的事,只会引发群众不满和反感,谢谢。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9-06-03 11:48:32】 市交警支队: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9-06-17 10:48:49】 市交警支队:   “315673821”朋友:
        您好!您写给网络问政题为“请交警部门加强对民辅警的教育管理”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根据相关规定,两轮电动自行车需携带购车发票原件、车辆合格证、本人身份证及需要注册登记的车辆于2019年10月15日前至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对2019年10月15日后未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其进行严查严处。为方便市民群众能够办理注册登记业务,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主动联系车管所部门与姚桥管委会,于5月31日在姚桥管委会土桥社区开展两轮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便民服务。但您的电动三轮车,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当日未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但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市民群众车辆购买时间较长,车辆发票与合格证等相关材料不慎遗失。我们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市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告知市民群众在办理两轮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时,如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已遗失的情况,需前往所属社区、村委会或车辆购买商家开具车辆所属相关证明,排除盗抢嫌疑后,予以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雅安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关心!



                    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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