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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为违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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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09:32:26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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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6雅安公积金新政后。职工用本人公积金帐户内余额还公积金贷款,以前每月均可,改为12个月(一年)一次,这个很不合理不合法,属于霸王条款。不知道制定这个规范意见时,是否报市法制办等部门作合法性审查。1、不合理。本人向公积金贷了款,欠公积金的钱,付公积金贷款利息约5%(二套房)。而本人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却不能获得存款利息。这种不允许本人及时还公积金贷款实属不合理。类似于我有钱,你不准我用;我有米,你不准我吃......等。2、不合法。2018.6.6雅安公积金新政之前,本人向公积金己申请了的贷款,签定了合同,就应该按照之前的规定办,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则。不能你是霸王,你说了算。雅安政府之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距依法治国之精神还远矣。望雅安市依法治市办责成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迅速修定‘2018.6.6规范意见’。所谓‘此次政策调整规范,有利于维护更多缴存职工的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公积金的健康持续发展’理由也许确实合理,但要考虑政府这样做合法吗?是否侵犯了别的职工(之前己贷款等职工)合法权利。本人对雅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可复议、可诉讼,可要求赔偿。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9-01-21 10:47:57】 市公积金中心: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9-01-24 09:09:34】 市公积金中心:   
    “178145901”朋友:
           您好!您写到“网络问政”的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制定,体现了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原则,出台前经过了反复调研、论证,制定过程中多次研究讨论,广泛听取相关意见,并经过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2018年第二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政策的规范和调整,既是保障公积金制度公平的需要,也是防范资金风险的需要。此次政策调整规范,不仅有利于维护所有缴存职工的权益,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公平性、互助性、保障性,更有利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和公积金的健康持续发展。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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