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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谁来管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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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21: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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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beiww.com/thread-11668167-1-1.html


不要忽悠人,6号至今营业从未间断过(如不信可自行参见110出警记录)。
另:请问限期是多久。
一、根据《雅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雅府发[2015]2号)文件精神,在雅安市辖区内登记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此文件规定办理住所登记。文件规定以社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能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并在工商执照的住所中标明“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而茶楼、便利店不属于行政办公、通讯网络范围,显而易见应该是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依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厉害关系人限定为本栋建筑物的其他业主。而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需住改商必须本栋建筑物的其他业主100%同意方可住改商,显然该户业主也无法完成住改商。
综上,茶楼、便利店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如有错误请指出,如无错误,那原文中的积极办理营业执照是否是忽悠人的????工商部门是否应该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依法取缔?


另:原文中反应的失地农民是什么意思?是否失地农民就可以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也是失地农民?那么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也不能保障????


l IMG_20170603_154031R_副本.jpg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7-06-12 10:07:19】 雨城工商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7-06-16 09:41:48】 雨城工商局:   “一斤牛奶”朋友,您好。
            我局收到网络问政贴“非法经营谁来管续1”后, 再次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自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家出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系列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等,明确市场主体许可经营审批部门是其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络问政贴反映的茶楼副食品小卖部涉及食药监等许可证管理部门,我局将按要求积极与食药监等有关部门配合,督促经营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反映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涉及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建议向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反映。


                                                                           雨城区工商质监局
                                                                            2017年6月16日
发表于 2017-6-10 22:54:40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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