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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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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0: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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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2年以来,名山人-------王腾刚等人大搞传销活动,以5角钱一颗的成本价从眉山利好公司购入亚麻酸胶囊,高价卖给受害群众,受害者达几百人之众。王用非法所得购买了宝马车等物,王对受害人许以暴利-----买3050元的10瓶(60粒)亚麻酸胶囊可在两年内获回报一万三千元。受害人遍及雅安、荥经、汉源、成都等地。王至今逍遥法外。受害群众给有关领导反映后,市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希望受害群众向雨城区经侦支队反映情况----让王等人难逃法网!  电话----0835---2308528!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7-03-15 15:43:47】 雨城公安分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7-03-21 16:43:26】 雨城公安分局:   关于对“打击传销 人人有责”贴文的回复

    网友“jilk7877”:
    您好!
    我局收到您通过雅安网络问政平台写来的“打击传销 人人有责”贴文后,高度重视,立即对您贴文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已从书记信箱、雅安网络问政平台等多渠道接到反映程霞、王腾刚等人在雅销售亚麻酸胶囊的行为涉嫌传销犯罪的情况后,立即安排经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侦大队先后四次主动与写信人李女士留下的电话号码取得联系,希望报案人能到公安机关提供更多线索,但是李女士与民警通话后至今未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被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王腾刚、程霞等人在雅开设亚麻酸胶囊销售点、销售亚麻酸胶囊的行为是否涉嫌传销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如有疑问,请拨打经侦大队电话0835- 2308528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祝好


    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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